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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环保从业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点

1.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号:GB16297;


2.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名称: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;


3.标准状态指: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;


4.GB16297规定的各项排放指标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;


5.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制;


6.最高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在任何1h排放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制;


7.排气筒高速指自排气筒(或其主体建筑构造)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;


8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,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,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%执行。


9.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(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)的排气筒,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,应合并为一根等效排气筒。


10.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。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,其排放速率标准按照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%执行。


11.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,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;


12.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,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;或在1h内,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,并计平均值。


13.变压吸附指在一定的温度下,采用较高的压力完成吸附,而采用较低的压力完成脱附的操作方法。


14.变温吸附指在常压下,利用吸附剂的平衡吸附量随温度升高而降低的特性,采用常温吸附,升温脱附的操作方法。


15.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遵循综合治理、循环利用、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;


16.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不宜靠近、穿越人口密集的区域,布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侧。


17.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,宜采取密闭、隔离和负压操作的措施;


18.废气收集管道宜设计成负压,如必须正压时,其正压段不宜穿过房间室内,必须穿过房间时采取措施防止介质泄露事故发生。


19.一般送排风系统管道漏风率宜采用3~8%,除尘系统的漏风率宜采用5~10%。


20.排气筒的出口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,流速宜取15m/s左右;


21.风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产品标准,其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。输送有爆炸和易燃气体的应选防爆型风机。当离心通风机布置在非爆炸环境场所时,宜选择风机叶轮防爆而风机电机不防爆的防爆风机。


22.变负荷运行的净化治理系统中,风机宜配置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的变频调速装置。


23.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压段上。


24.机械除尘器:包括重力沉降室、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。重力沉降室适用于捕集粒径大于50μm的尘粒,惯性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0μm以上的尘粒,旋风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5μm以上的尘粒。


25.湿式除尘器:包括喷淋塔、填料塔、筛板塔(又称泡沫洗涤器)、湿式水膜除尘器、自激式湿式除尘器和文氏管除尘器等。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μm以上的尘粒,进入文丘里、喷淋塔等洗涤式除尘器的含尘浓度宜控制在100g/m3以下;


26.袋式除尘器:包括机械振动袋式除尘器、逆气流反吹袋式除尘器和脉冲喷吹袋式除尘器等;


27.进入吸附床的废气温度宜控制在 40℃以下;


28.进入吸附床的易燃、易爆气体浓度应调节至其爆炸极限下限的 50%以下;


29.颗粒物去除宜采用过滤及洗涤等方法,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mg/m3;


30.常用吸附剂包括:活性炭(包括活性炭纤维)、分子筛、活性氧化铝和硅胶等。


31.固定床吸附器吸附层的风速应根据吸附剂的材质、结构和性能确定;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,宜取0.20m/s~0.60m/s;采用活性炭纤维毡时,宜取0.10m/s~0.15m/s;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,宜取0.70 m/s~1.20m/s;


32.脱附气源可用热空气、热烟气和低压水蒸汽;


33.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剂时,脱附气的温度宜控制在 120℃以下;


34.对于处理气量大于 1000m3/h 的工艺应装设自动控制系统,采用可编程控制器 PLC 或分散控制系统DCS 控制;


35.颗粒物去除宜采用过滤及喷淋等方法,进入催化燃烧装置中的废气颗粒物浓度应低于10mg/m3;


36.催化燃烧装置的进气温度宜低于 400℃,否则应进行降温处理;


37.选择的催化剂使用温度宜为 200~700℃,并能承受 900 ℃短时间高温冲击,正常工况下使用寿命应大于 8500h;


38.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应考虑催化剂的种类、载体的型式、废气的组份等因素,宜大于10000/h,但不宜高于 40000/h;


39.催化燃烧装置预热室的预热温度宜在 250℃~350℃,不宜超过 400℃;


40.进入催化燃烧装装置的有机废气浓度应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 25%以下。


41.催化燃烧装置应整体保温,外表面温度不大于 60 ℃;


42.颗粒物去除宜采用过滤及喷淋等方法,进入热力燃烧工艺中的颗粒物浓度应低于 50mg/m3;


43.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基本处理技术:回收类方法:主要有吸附法、吸收法、冷凝法和膜分离法等;消除类方法:主要有燃烧法、生物法、低温等离子体法和催化氧化法等;


44.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。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、阀门、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;


45.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,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,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。


46.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(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)方便地操作,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.5㎡,并设有1.1m高的护栏,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.2~1.3m;


47.明火设备:燃烧室与大气连通,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;


48.颗粒活性炭简称GAC,活性炭纤维简称ACF;


49.RTO设计3T原则:反应温度、停留时间、湍流混合;


50.非甲烷总烃(NMHC)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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